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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这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你知道吗?
2025/3/12  来源:日照人社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要遵循“六个不得”:

  1.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2.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4.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违反这些要求均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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