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宣传】这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你知道吗? |
2025/3/12 来源:日照人社 |
|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要遵循“六个不得”:
-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违反这些要求均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
|
免责声明:本网站转发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日照招聘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