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职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具体参保登记工作。
2.用人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rizhao.gov.cn/登录)办理,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服务窗口办理增员手续。
3.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4.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5.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统筹地区依据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住建、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目前,住建领域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千分之0.9,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0.9‰*0.8,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是0.8‰*0.8)缴纳工伤保险费。
6.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公安部门变更后,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7.单位每月办理增员次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次数限制,参保单位应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增减员申报,但应注意,减员当月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8.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及用途?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设立的,用于记录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账户是在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记账利率等相关政策与企业职工相同。
9.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按照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国家统一政策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本省公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规定,自2016年起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国家规定,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